保健 - 第68期 - page 60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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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致殘、致死等。
據調查,我國醫療市場每年消費4800億元,
並且保持著10%以上的年增長速度。在這個宏觀
資料背後,隱含著人們對擁有健康的期盼。然
而,表面上看每年都有巨額資金用於醫療支出,
醫療事業似乎是欣欣向榮,而大多數患者,卻得
不到最好、最合理的治療。2003年衛生部組織開
展的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結果顯示,群眾有
病時,有48.9%的人應就診而不去就診,有29.6
%的人應住院而不住院。醫療費用每年都保持著
高速增長,老百姓卻離合理的醫療保障越來越
遠。
過度醫療之“過”
作為當前醫療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種不良現
象,過度醫療是多方面的原因交互作用的結果。
既有醫生、醫院方面的原因,也有患者方面的原
因;既有衛生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會方面的
原因。
一、醫療機構的趨利行為
對於公有制醫院,目前國家所給予的財政補
貼非常有限,90%以上要靠醫院自己創收。為了
保證盈利,醫院按科室收入完成情況來分配獎金
和工資,這迫使醫生想方設法增加診療的項目、
次數,以期獲得較好的收益。實行藥品招標後,
臨床用藥檔次普遍提高,廉價藥品被冷落。藥品
和設備銷售中各種明折暗扣,促使高價藥、濫用
藥、超標用藥十分普遍。
另外,醫院為增加競爭力和醫療收入,設備
不斷更新,且週期短,高消費設備替代
便宜的常規設備,為早日收回成本,醫
院鼓勵、迫使醫生多開檢查單。這樣一
來,就出現了所謂的“大處方”、“大檢
查”。
由於醫院的趨利行為助長很多過度
醫療,醫患之間因此充滿了猜疑、不信
任,因藥費、療效、服務等問題而發生
的糾紛層出不窮,醫生和患者之間的信
任與託付越來越少,有時甚至發展成一
種強烈的對立關係。
二、法律意義下醫生的過度自我保護
現在我國的醫療事故條例實行“舉
證倒置”,就是說當發生醫療事故,患
者狀告醫生的時候,不必由患者出示醫生有罪的
證據,而要求醫生提供自己無罪的證明,否則即
判定醫生有罪。
於是,醫生為了避免漏診或者誤診,減少不
必要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便會要求患者做所
謂的全面檢查,使自己的診斷有更多方面的充足
的依據。也就是說,為了自保,無論是檢查還是
開藥,醫生可能會傾向於保險第一。這樣一來,
就難免會擴大檢查範圍,造成過度醫療。
三、過度醫療難以界定
臨床醫學是一門複雜的科學,每一個患者的
情況都不一樣,即使同一種疾病也有不同的表
現,同一種疾病的不同時期治療方法也不同,加
上由於人類尚未完全征服疾病,醫學和醫生有時
在疾病面前也不是強勢,為了患者的利益,有時
醫生也不得不採取一些“大包圍”的診療手段。哪
些檢查是正確診斷所必須的、哪些是多餘的,用
藥的選擇如何,基本上由醫生根據自己的經驗和
水準而定。因此,對過度醫療的判斷也就沒有一
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量化指標。這也是過度醫
療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四、患者對疾病治療目標、期望值不科學
由於普通百姓缺乏醫學知識,不理解某些疾
病在目前無法根治,不知道某些檢查本身也是有
害的,甚至不知道治療目標在哪裡,盲目認為貴
的就是好的,急於求成,要求醫生用好藥,做各
種檢查。也有患者基於自己想當然的判斷、聽信
廣告或者道聽途說,不惜巨額花費自行買藥來
吃。最後不但沒治好病,花了冤枉錢,反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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