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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與專訪
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又進一步併入了衛生
部預防司的部份職權,擴充為食品、藥品監管機
構,更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藥監
局」)。各省、地(市)、縣也隨之改革。從此,原來
分散的權力集中到了藥監局一家。
權力的過分集中很可能帶來權力的被濫用,
中央對此是有所防範的。在中央機關「三定」(定機
構、定職能、定編制)方案討論的前前後後,也開
始採取了相應措施。最為重要的是國家制定並頒
布了《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2004年
7月1日起施行)。該法嚴格規定「只有國家法律和
政府行政法規才可以設定行政審批事項」,並明確
禁止任何部門以所謂「規範性文件」設定行政許可
的行為。
鄭筱萸,或者說是鄭筱萸主持下的國家藥監
局,又是怎麼做的呢?檢察機關在起訴鄭筱萸玩忽
職守罪時,指控其「在全國範圍統一換發藥品生產
文號專項工作中,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和
民主決策程序,草率啟動專項工作;嚴重不負責
任,對這一事關國計民生的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
作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發文號的審批
標准」(根據新華社消息)。這裡突出強調他“違背”
關鍵性的制度和程序,“擅自”降低標準,造成嚴
重後果。把兩套標準統一為一套標準是正確的。
在統一標準的過程中,對過去按地方標準批准的
數以萬計的文號作出適當處理也是必要的。在這
裡,發生的最重要的程序性錯誤,是以部門規章
性文件代替了衹有立法機構和政府才具有的「設定
行政審批事項」的權力。他們無視《行政許
可法》,兩度通過部門規章性文件大範圍
地調整與設立行政許可:2002年頒布了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2005年頒布
了《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均以鄭筱萸的名
義頒布實施。從而給胡作非為和貪贓枉法
舖平了道路。
程序問題並非只是「等因奉此」那一套
官樣文章。從古到今,立法、司法、行政
機構的設立,其職權的協調和互相制約,
都不是為了養一堆吃閑飯的人。由於利益
的不同導致立場的不同,立場的不同又使
它們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去審視同一個問
題,最終就可能達到一個接近完善的境
地,這就是糾錯機制,通過部門之間的又對立又
統一的關係來防止權力的被濫用。也就是說,通
過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制約也不失為一種過渡性質
的糾錯機制。香港保健協會董事郭次儀先生對目
前政府各部門的關係,概括為:「有時是相輔相
成,有時又是相反相成。」後者就是為了糾錯,他
的確道出了箇中奧妙。正是在這個問題上,鄭筱
萸主持下的國家藥監局,從廣大醫藥管理幹部長
期追求的合理集權,到兩度擅自設定部門行政許
可的非法擴權,繞過了《行政許可法》所設定的法
定程序,兩度通過部門規章性文件大範圍地調整
與設立行政許可,從此,他走上了一條「執法犯
法」的不歸之路。
機制上的嚴重缺陷
糾錯機制的失效,暴露了當時存在機制上的
嚴重缺陷。我1990年調到中醫藥管理局工作,作
為「管中藥的」中醫藥管理局,與醫藥管理局、衛
生部藥政局是性質相近的三個部門之一。上班沒
幾天,有位新聞記者就直言不諱地對我說:「老記
們對你們這三個部門有個評價:醫藥管理局作風
最好,藥政局次之,中醫藥管理局又次之。」這至
少代表了一種口碑。但是,曾幾何時,醫藥管理
局這個在老記們心中口碑最好的部門,今天卻落
到這個地步!教訓何在?除極少數人的腐敗而外,
就藥監改革而言,問題出在當年那個以醫藥管理
局為基礎成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決定上。如
此一來,由於醫藥管理局感情上無法割斷與之朝
夕相處達數十年之久的各個醫藥企業的聯繫,在